1 我国城市拆迁管理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自20世纪末以来,作为体现一个国家现代化的发展程度和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标志的城市化, 在我国各地先后掀起了大规模的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 使居民生活的重要条件得到普遍的改善, 特别是旧城改造, 最初还被老百姓喻为是最大的民心工程。然而,在近些年城市扩张和旧城改造的过程中引发的诸多问题也随之而来,被列为拆迁户的业主遭到非法强拆的事件屡屡出现,更有甚者演变成了恶性事件。这些都严重影响着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建设事业的大局。 2008年11月8日,衡阳市的两栋居民楼的居民正在熟睡之中,一伙身份不明的暴徒突然破门而入,将居民们强行从床上拖起,用出租车运走。挖土机随后将这两栋居民楼夷为平地,居民的财物全部被埋在废墟中;2009年11月13日,成都市金牛区发生恶性“拆迁”事件,女主人以死相争未能阻止政府组织的破拆队伍,最后“自焚”于楼顶天台,烧得面目全非。数人被拘,数人受伤住院,政府部门将其定性为暴力抗法,被拆户控诉政府暴力“拆迁”;2009年12月26日,河南省信阳市粮食局58岁的残疾人翟开建被开发商拆迁人员打晕在地,经急救住院诊断左臂肱骨被打骨折,等等。以上诸多拆迁过程中涌现出来的恶性事件,在全国各地层出不穷。国家信访数据表明,2003至2006年接待的上访人数中,有近40%涉及拆迁;这一期间建设部统计的这个比例则高达70%—80%。近两年这一比例又有所提升。这些城市拆迁问题的背后,到底是我们的法律制度不够健全,还是另有原因,已经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2 从法治的角度解决拆迁问题成为了全社会的焦点 要从根本上解决房屋拆迁及其引发的各种问题,需要从制度上反思,需要标本兼治。这一认识,已经成为了全社会的广泛共识。因为在城市的强制拆迁中, 政府集“土地所有者”、“城市经营者”、“拆迁政策制订者”、“强制拆迁执行者”这四种角色于一身, 强制性地从城市居民手中收回土地使用权, 以最低的成本、最大限度地达到目的,而被拆迁人只能处于弱势地位, 其利益受到损害也就不言而喻了。如果再存在政府官员的权力寻租、勾结腐败, 或者开发商的巧取豪夺等原因, 那么被拆迁人的权利被漠视、拆迁悲剧的发生也就成为了必然。 当前,我国提出了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科学发展、和谐社会和法治国家战略,都强调国家对公民包括私有财产权在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很多专家学者也认识到,国务院2001年6月6日颁布并于11月1日开始施行并沿用至今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宪法》、《物权法》、《房地产管理法》在保护公民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方面的原则和具体规定存在抵触,这导致了城市发展与私有财产权保护两者间关系的扭曲。2009年12月中旬,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宪法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前日评选出了2009年的十大宪法实例。成都市金牛区的唐福珍自焚抗议拆迁事件,以及北大五位法学学者建议全国人大对《条例》予以审查,位列2009年十大宪法实例之首。这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国务院也有意修改《条例》,并启动了前期调研,并准备出台新的条例。 3 完善法治绝非解决拆迁问题的万能法宝 无论是专家学者、普通市民还是政府部门都不约而同的认为,即将出台的新例要体现拆迁思维的“根本性变化”,就是政府将先补偿再拆迁。房主若有异议可以提起诉讼,将“行政强制权”从政府手里收回,并将这个领域的最终强制权统一归于司法领域,是最终解决拆迁暴力冲突的必由之路。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中国的很多问题,固然和法律法规有着这样或那样的漏洞大有关系;但另一方面,法律不能被有效地执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更是一个痼疾。解读众多的拆迁悲剧,我们不难看到,拆迁者不仅仅只是视《物权法》为无物,甚至也根本就不遵守《条例》。《条例》中的强制拆迁也没有允许拆迁人可以殴打被拆迁人。换言之,即便我们没有《物权法》,如果拆迁者能严格按《条例》办事,大量拆迁悲剧也不至于上演。 这让我们不得不担心,即便《条例》修改得完美无缺,如果执法者根本不遵守,而且在违规之后又得不到应有的惩处,那么法律完善下的野蛮拆迁和法律不完善下的野蛮拆迁,没有多大的本质区别。不被有效执行的法律仅仅只是一张徒具观赏性的纸而已。我们不能太过于期待《条例》变完善后,某些拆迁就会立刻从野蛮变文明。现在的很多野蛮拆迁根本就不是在钻《条例》的空子,而是他们眼中根本没有任何法律。从这个角度看,对城市拆迁行为而言,缺乏相应的人文管理仅从法治的角度是很难彻底解决拆迁过程中所存在的根本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