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电子商务购销过程中,退货(或称反向物流)显得十分复杂,传统商务退货只要将商品送到购买商店即可,但在电子“代理人”处却显得困难,为了向电子“代理人”或中间商退货,顾客需要得到该电子“代理人”的认可,然后将东西包装好,出钱将其寄回,买好保险,然后等待一至二个出账周期才能得到退货。由于电子“代理人”接收退货的困难,目前在亚洲或澳大利亚,许多销货公司委托星罗棋布的加油站作为其收集点,负责接受顾客的退货,这种委托第三方接受退货的做法,使会计处理显得更为复杂了。
一、电子商务的会计确认本文由教育
美国乔伊(Choietal.1997)等人根据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销售过程和代理人所具有的数字化程度的不同,将电子商务划分为完全电子商务和不完全电子商务。当产品、销售过程和代理人三个维度均为数字化时属完全电子商务,而其中的某一项未能为数字化时则称为不完全电子商务。例如,通过网上购买图书等实物,且以联邦快递等运送形式交货,因而使这一过程处于不完全电子商务状态;而通过网络销售软件等数字商品,由于其交货、支付和代理人均表现为数字化,因而它是一种完全电子商务。区分完全电子商务与不完全电子商务对我们研究电子商务的会计确认很有必要,无论是商品,还是销售过程,抑或是代理人,只要其中有某一个维度表现为数字化,其会计确认也就不能等同于原有的传统商务的做法。
1、数字化商品的会计确认
网络对于数字化的产品或能被电子化传递的产品(如软件和音乐)而言,它可被当作一种完全的市场渠道。进一步说,数字化商品一般是指由数字比特构成的数据库、新闻和信息、书籍、杂志、电视和广播节目、电影、电子游戏、音乐唱片,以及计算机软件等。由于这些商品具有低复制成本、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等特点,故使人们对其销售的确认感到疑惑。
不同类型的数字化商品的销售方式各有不同:软件通过FTP (文件传输协议)、直接下载、电子邮件发送;报纸和杂志通过网站发布和“电子杂志”分送;图像(如剪贴画、图片等)通过网站展示和下载;电影通过MPEG3格式、视频流 (Real Network、AVI、QuickTime)等复制;音乐则通过MP3、波形文件、 RealAudio下载。由于采用的销售方式不同,因而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与时间也不尽相同,收入与成本的配比原则难以实现。特别应当看到的是,有些数字化商品的收入是视同销售还是视同使用费收入,往往难以准确地界定。
对著作类的商品,通常我们将其使用费收入定义为任何文学、艺术或科学著作包括电影版权的使用或使用权所支付的费用。当一本书被数字化并通过网络进行电子化传送时,由于生产数字化书籍的边际成本为零,同时该版权又仍为转让者所有,故将其视作使用费收入也在情理之中。持相反意见的人则认为,电子版权仅仅是实物的替代品,由于受让者有权为了运作而在其业务范围内复制多份拷贝,故在大多数情况下,所得应视作销售收入。
新的销售模式,如共享软件、免费软件和付款使用等正在不断地涌现,以充分发掘因特网的潜在商机。尽管这些模式出现在特定行业(如软件业和出版业),但它们将最终扩展到其他行业,这不免给收入的确认带来新的课题。《2003年中国搜索引擎研究报告》显示:中国引擎市场达到5.2亿元,比2002年增长了127%.今后三年内中国搜索引擎市场增长将保持在60%至70%之间,2004年可达到8.8亿元,2006年更可达到24亿元。倘若搜索力成为网络经济的新高地,搜狐、新浪、8848等企业的收入确认将给会计带来什么样的影响?而诸如IE地址栏搜索、网站登陆、固定排名、竞价排名等不同搜索引擎成本又应当如何与相应收入配比?大型搜索企业以海量搜索为主,新兴的搜索方法犹如雨后之春笋,层出不穷,因而也就不免涉及各自的信息搜索费用的确认与归集问题。
2、数字化销售过程的会计确认
数字化销售过程的会计确认也带来新的难题。以销售软件产品为例,目前试用销售法在软件市场广为采用,许多会计软件多采用先让用户使用3个月(或更长),再由用户决定是否对其付款以获取永久使用权的做法。在此模式下销售商也面临销售收入的确认问题。应当说,物质商品的试用销售一般具有商品交货在先,收款在后,试用期间买方只有商品使用权和保管权而无商品的所有权等特点,这些特点对软件销售应无例外,但由于物质商品试用销售中的产品多为有形的耐用新产品,试用期间销售商在会计处理时通常将该商品的成本由产成品账户转入发出商品账户,待收款后再确认其销售收入。而软件试用销售则不同,由于软件的复制成本极低,且软件使用权的中止可以借助其中的应用程序自动完成。同时,在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中又尚未对试用销售方式加以规定,因而软件产品如何区别于物质产品对其试用销售收入加以确认?能否仅仅以是否支付款项作为销售确认的惟一条件?而当款项收取之后,是否允许客户所提出的销售退货?软件试用销售是否能保证软件销售不会产生坏账费用?如果会产生,又应当按什么样的比率计提?诸如此类问题都是采用试用销售的软件企业所必须考虑的。
而对于购买计算机软件的单位而言,其收货的会计确认也面临着困难。信息技术的进步使计算机软件的交货方式越发与物质产品不同。早期企业用户购买软件总是通过软盘交货,同时还附有授权书(License),而现阶段购买软件却可能通过网络下载。前不久报道的朝华软件公司购买了Borland公司300万元软件,没有实物,只给了一张300万元的发票,当朝华软件公司要销售方书面的授权书,得到的回复是“你上网查号去”。面对如此“虚拟”的买卖,购货单位如何对这类业务加以确认。
3、电子“代理人”的会计确认
在会计确认中,对电子商务中的电子“代理人”(Electronic Agent)的出现不能不详加考虑。所谓电子“代理人”,是指“不需要人的审查或操作,而能用于独立地发出、回应电子记录,以及部分或全部地履行合同的计算机程序、电子的或其他自动化手段”。美国《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分别在第107条、202条、203条、206条和213条,从不同角度对电子“代理人”问题作了规定。此外,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电子签名统一规则(草案)》第8条“强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