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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城市外来女性犯罪及社会预防
内容摘要:试论城市外来女性犯罪及社会预防

  论文摘要 庞大的外来女性群体是城市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同时也是城市的边缘群体和弱势群体。她们具有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自卑心理强等特点,面对生存的艰辛和金钱的诱惑,极易产生焦虑和对立情绪,从而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不安因素。本文试图从社会需要出发,在犯罪社会学理论的指导下,深入剖析外来女性犯罪的社会原因,力图构建城市外来女性的权益保障体系,更好地减少外来女性犯罪,实现社会和谐。

  论文关键词 城市外来女性 女性犯罪 权益保障

  一、城市外来女性的界定

  外来人口是与我国目前的户籍管理制度密切相关的概念。外来人口指的是不具有实际居住地常住户口,但却在某地长期和短期滞留的人员。从字面上看,外来女性显然是女性人口与外来人口的交集,可以理解为外来人口中的女性。笔者认为,界定城市外来女性犯罪时确定的区域范围不宜过大,应与目前外来(暂住)人口管理确定的范围一致。因此,以地级以上的市作为划分是否外来人口的区域标准比较适当。因为,城市是外来人口的流动结点,是吸引外来人口的焦点,越大越开放的城市外来人口所占的比重越大,来自地市以外的省内其他地区的人口占了很大比重,一般大于或等于省外流入的人口,以省为标准界定外来人口难以准确把握外来人口及其犯罪的情况,不利于外来人口犯罪的研究及控制。

  二、城市外来女性犯罪的特征

  随着女性参与社会生活程度的加深、女性社会地位和受教育水平的不断提高,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女性犯罪问题,已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女性流动人群的价值观念在各种冲击中变化大,行为失约、道德失范导致部分外来女性误入歧途,外来女性犯罪在急剧的社会变迁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女性自我防控能力低,依赖性较强,尤其是女性外来人员,在老乡、亲戚的不良影响和引诱下,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一)主体特征

  1.从年龄结构看,城市外来女性犯罪的年龄结构以18岁至40岁的中青年为主体。中青年女性精力充沛,面临着工作、生活、社会等各方面的压力,处理不好易引发各类犯罪。尤其是女性在该年龄阶段普遍存在的不同程度的嫉妒心理,少数表现为心胸狭窄,不易暴露思想,情感脆弱,遇到问题内心矛盾多、疑心重,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后也会成为影响女性罪犯改造的心理障碍。

  2.从文化结构来看,城市外来女性犯罪者文化程度普遍低,文盲、半文盲占很大比例。她们当中的一些人之所以犯罪,与她们的愚昧有很大关系,她们文化层次低、法制观念淡薄。心理学研究证明,这类女性具有性情暴躁、文化水平低、控制能力不强等特征,不善于用理智去控制自己的情感,对一些社会现象和个人行为往往缺少正确的理解和判断。

  3.从职业身份情况看,城市外来女性犯罪中无业人员、农民占据较大比例。大多数女性罪犯无一技之长和谋生手段,且不愿从事收入不高或比较辛苦的工作,加上法律意识淡薄,在生活陷入困境时,容易走上犯罪道路。

  (二)行为特征

  1.从犯罪的形式看,城市外来女性由于生理特点因素,所实施犯罪行为往往依附男性或犯罪团伙,在犯罪中充当配角。但社会的转型使女性角色的变迁在新的历史时期呈现出新的特点,女性犯罪也因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的不同,而显现出不同的特质。近年来,女性单独犯罪呈现升高趋势,女性犯罪行为越来越具有独立性。

  2.从犯罪类型上看,城市外来女性犯罪中,普通刑事犯罪比例大,危害公共安全方面的犯罪所占比例较小。外来女性的暴力程度比男性弱,但比本地女性强。男性在面对冲突时,多采用直接暴力,而女性往往采取间接的、比较隐蔽的方式。如女性在诈骗案中,时常利用色相引诱,或扮演弱者博取他人同情,使受害者失去警惕。女性犯罪涉及杀人、抢劫等暴力时,往往避开刀枪打斗的血腥场面,采用麻醉、投毒或雇佣男性帮手等手段。

  三、城市外来女性犯罪的原因

  笔者认为,应结合社会实际从多角度观察分析犯罪。犯罪原因有犯罪者的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内部原因即为犯罪者的个体原因,指“引起和影响犯罪行为发生的犯罪人个人方面的原因,它包括犯罪的生理条件和心理因素。”外部原因即为社会原因,主要有政治、经济、文化、人口、社会管理、人文环境和自然环境等因素。

  (一)社会原因

  1.社会地位的变化。从社会层面来说,外来人口涌入城市,游离于本土社区之外又与新居城市社区高度隔离,他们对城市缺乏认同感、归属感,难以融入所在城市的生活,加上常遭遇就业难、收入低、工作权益受损等情况,以及健康权、子女受教育权、生命保障权、平等工作权和社会福利待遇等权益受损或受到不平等的社会压抑,强烈的剥夺感往往会成为犯罪的导火索。

  2.落后的社会管理体制。社会转型期,社会管理体制还不健全,目前对外来人口缺乏科学的管理和服务引导,造成实际的无组织状态。对外来女工的合法权益无法维护,一旦失业再就业非常困难,政府又缺乏相应有效的社会保障及救助机制,致使一些外来女性为生活所迫,走上了诈骗、盗窃等犯罪道路。

  3.贫富悬殊。贫富分化的加剧是导致犯罪的重要原因。中国有着长期的“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思想传统,女性天性比较敏感,她们对贫富悬殊的感受会更强烈。再加上失业问题的存在,使城市外来女性在流入地无依无靠,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其生存面临危机时很容易滋生对社会的不满和反社会行为,从而引发犯罪。

  (二)自身原因

  1.匿名状态的刺激。外来女性事实上处于一种“匿名”状态,高度的匿名状态,使置身于陌生环境中的外来女性对他人和周围环境都无法产生一种切身的责任感和道义感,加上外在控制力的降低,使得她们更易于从事一些在家乡或熟悉的环境中所不为的行为。在芝加哥的社会学家看来,“人们愈是彼此缺乏联系、隐姓埋名,社会解组的程度愈高,越轨行为就愈多。”这就是许多表现良好,没有犯罪前科的女性犯罪的重要原因。即使做了违法犯罪的勾当,也不会被熟人知道,人的道德羞耻感由此淡薄,长年积累,最终导致道德羞耻感、社会良知的丧失。

  2.适应社会能力较差。许多外来女性进城后难以融入城市生活,产生强烈的陌生感与孤独感,对情感的需求和依赖性比本地女性更强。另外,外来女性离开家人在外打工,在公司受了欺负、委屈,无处诉说,容易产生抑郁等消极情绪。许多外来女性罪犯在犯罪前都有一个缓慢的积淀过程,人在他乡的她们,社会交往圈小,心理问题不易得到排解,从而容易诱发犯罪行为。

  3.文化层次低,法律意识淡薄。由于历史、社会和家庭等诸多因素制约,一些外来女性特别是农村出来的女性,往往不能接受比较完整的文化教育,加之生活面的狭小,法律意识淡薄,对基本的法律常识知晓程度较低,不知道哪些是违法犯罪的事,导致在实施犯罪行为时不知道行为的严重性,而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也无法运用正确的法律手段保护自己。

  四、城市外来女性犯罪的社会预防

  (一)政府应给予外来女性等社会弱势群体更多的制度保护

  1.废除户籍制度的藩篱,保护基本人权。这是我国完成进步社会运动的必经之路和必然结果,也是实现对弱势群体特殊保护的前提。在我国大量存在身份歧视、所有制歧视、户籍歧视等各种歧视的情况下,提出这一观点非常沉重也非常必要。要消除社会保障不均衡,以及基本医疗、卫生、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的明显差别,必须改革甚至废除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户籍制度。

  2.改革暂住证制度,外来人口信息电子化。首先,将暂住证的管理功能从“管卡型”向“服务型”转变。在北京、上海、深圳等地,已经开始了由暂住证向居住证转轨的试点,多证并一证是户籍管理改革的方向,居住证在设计时就已经涵盖了包括暂住证在内的多种证件的功能。如果居住证的用处大了,那么外来人口就会自觉、自愿去办,从而有利于外来人口的管理及犯罪控制。其次,在第二代身份证信息的基础上,用居住IC卡统一暂住证,将外来人口信息电子化。一张IC卡可以承载多种功能,不再只是管理功能,包含了户籍身份、居住信息、选民登记、社会保障等服务信息,便于异地人员的选举权的实现及社会保障的全国统筹,持证者还能享受到子女教育、医疗、购车上牌、计划生育等一系列服务。该IC卡证具备动态管理功能,政府建立人口基础数据库,并与政府公安、出租屋管理、劳动保障、计生等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供服务的同时,也提高了控制犯罪的效率。

  3.建立完善以帮助弱势群体为重点的社会保障机制。积极推行外来人口的社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督促企业落实外来务工人员的工伤待遇规定,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步伐,保障外来女性的社会保险权益。整合劳动部门、司法部门等社会资源,通过工会、妇联、劳动部门、司法部门等的多方合作,建立外来女性维权的绿色通道。利用各种社会资源,进一步加强对女性外来务工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其综合素质,切实维护好外来女性的权益。

  (二)构建保障城市外来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

  1.清理侵犯人权的恶法,完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2003年“孙志刚事件”最终导致了《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废止,2005年《北京市外地来京务工经商人员管理条例》废止,很多地方政府取消了《外来人员就业证》、《健康凭证》等。笔者认为,法律的宽容平等能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谐。解决外来人口犯罪率高的问题,出路在于良好的社会政策,而不是对人口流动设置障碍。如果政府很好地保护了外来人员的各项权利,让他们也能享受同本地人一样的福利和社会保障,那么城市的安全也将得到更深层次的保障。

  2.对女性外来人员等弱势群体加强立法保护。社会转型期应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一整套保障合理流动的竞争规则与法律体系,保证流动在公开、公平、公正的秩序框架内顺利进行。在立法上,应该加重对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用人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制裁处罚的力度,这是减少这类侵害事件的发生一个先决条件。同时,加快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立法,对婚外恋、包二奶、家庭暴力等不良社会现象,法律应当出面干预。

  3.实现法律的公平适用,依法惩治各种越轨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中国妇女发展纲要》中明确提出了“流动人口中的妇女享有与户籍地妇女同等的卫生保健服务”、“将流动人口孕产妇保健纳入流入地孕产妇保健范围”,我国虽已经形成了以《宪法》为依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龙头,以《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为补充的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体系,但法律的实施存在瑕疵。劳动行政等部门应积极、切实落实企业实施社会保险制度,使城市外来人口也能够享受社会保险。比如厦门在全国率先实施了覆盖老人、未成年人、外来务工人员的城乡一体化全民医保,值得推广。

  4.检察机关应当突破当前法律对预防权中仅限于预防职务犯罪预防的法律禁锢,构筑起大预防的社会屏蔽机制。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是指对法律的执行和遵守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法律监督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对刑事、民事、行政等违法行为担当起全方位监督的历史重任,在确保社会司法效益的前提下,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中宾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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