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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民县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浅析
内容摘要:惠民县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浅析

  摘要:我国正处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着力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依法及时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近年来,特别是《国务院关于200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发〔2005〕9号)提出“建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的要求以来,我县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对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目前调处工作机制尚不完善,还存在着重视程度不够、人员不能到位、办案水平不高、纠纷不能及时解决等问题。

  关键字:土地权,争议,惠民县

  一、对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认识

  加强争议调处工作、建立健全调处机制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具体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保障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前提条件,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增强自觉性和紧迫感,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和办法,推动和实现和谐稳定格局。

  二、土地权属争议的主要原因

  惠民县土地权属争议案件数量较多,案件复杂,处理难度较大。土地权属争议的类型主要有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等。其中典型案例中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争议较多,分析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征地涉及的群众利益之争。农村实行土地承包责任制后,农民对土地的重要性认识提高了。特别是我国取消了农业税后,农民更是惜地如金。因此,在征收或征用土地工作中难度较大,稍有不慎就引发个体甚至群体上访案件或新闻媒体的关注,严重影响政府的工作形象和经济发展速度。

  2.用地手续不完善涉及的利益之争。由于历史原因,有一些乡镇集体六七十年代一平二调的土地,用地协议不完善,还有一些征地属于未报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在当前经济开发土地补偿费用日趋渐长的利益驱使下,一部分不懂法律法规的基层村干部或村民想法设法干扰土地使用,挖空心思的捞取财利。

  3.宅基地纠纷涉及的利益之争。主要表现在:村干部不履行职责,遇有争议纠纷上推;邻里不和互不谅解,致使宅基安排难以落实;村干部换届使得宅基安排成为换届前后村委会的主要矛盾激化点,建房户成了替罪羊.

  4、宅基地私有观念依然存在。无论是新规划宅基还是老宅基,不少村民认为谁占用了就是谁的,占用容易退出难,特别是目前有大部分村庄没有进行村庄规划,所以,产生了建新拆旧难,多占宅基退出难,落实村庄规划难。

  5、争抢好位置引起权属纠纷。村民需要宅基,都争抢沿主要街道一侧或村庄中心位置的宅基地,又加上有的村两委班子不团结或前后任不团结,造成了宅基争抢的纠纷。

  6、办证不依法引起权属纠纷。县乡国土体制改革前,有的国土所工作人员临时观点,依法办证意识淡薄不负责,不如实现场地籍调查,办证报批材料弄虚作假埋下隐患,办证后施工建房引起邻里权属纠纷。

  7、村庄内住宅楼建设引起纠纷。如今农民富裕了,由原来的平房要改建楼房,左邻右舍感觉在采光、家庭隐私方面受到了挑战,也开始产生纠纷。

  三、我县土地权属争议调处机制现状

  在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体制上,我县形成了以国土资源局为主,并与县政府法制局、信访局、法院、人大办公室做好配合的工作机制。相互间对于土地权属争议接待、受理、调处、复议、裁决的方面的工作进行沟通,对其各自的职责范围、工作程序、规定及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进行交流。惠民县国土资源局成立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小组,主要领导担任负责人,亲自指导协调调处工作。同时把调处工作列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进行部署,加强对重大案件的指导,对已经发生的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进行认真梳理分析,加大调处力度,确保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权属争议调处工作顺利开展。另外与政府法制部门、法院等进行经常性沟通协调,妥善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做好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衔接。

  四、调处方法与法律依据

  在处理权属争议的方法上我县主要采取调解与行政裁决相结合的方法,以调解手段为主,尽量减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及时有效化解矛盾。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过程中,我们也努力做到以下几点:

  一、细察细访,认真办案;二、扶弱压霸,正义办案

  三、苦口婆心,耐心办案;四、深学法规,依法办案

  五、严格程序,积极办案

  在土地权属争议处理中主要应用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如案例中两农民集体对土地权属发生争议,其中一农民集体对这块土地已经使用了20年以上,且在这20年中没有其它的单位提出异议,根据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根据这一规定,最后将土地确权给现在使用土地的农民集体。

  五、存在问题

  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过程中,我们的调处工作也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1.工作人员怕案缠身,怕案败诉,对于土地权属争议案件不愿接手,心里上有压力。

  2.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人少案多,同时对相关的法律法规学的少、学的浅。

  3.一些法律法规规定的较为笼统,某些案件很难选择适用条款。有的乡镇办企业是有征地文件的,最终确权为国有土地;有的乡镇在一平二调中与农村签订了协议,付了土地补偿费但没有批文,最终确权为乡镇集体所有土地。

  六、调处建议

  我县在大量案件的调查基础上,对于调处机制的创新提出以下建议:

  (一)加强队伍建设。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是保证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质量的关键。一是要逐步使调处队伍专业化、专职化,切实采取措施,确保从事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的人员具备调处案件的专业能力。二是要提高土地权属争议调处业务人员的法律政策水平,每年定期进行业务培训,特别是对国家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培训。三是应成立专门的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机构,集中力量解决纠纷。四是调解关口前移,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办法的规定,国土调解组织依法立案、调查、调解、裁决等,提高办案速度和效率,把争议化解到萌芽中或村级,降低上访率、上诉率。

  (二)保障办案经费。土地权属争议调处需要进行争议现场土地利用现状勘测、调查取证、案件处理甚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应诉等大量工作,这些工作都需要充足的经费保障。一是要积极争取财政的支持,将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争议的调查处理。二是要协调有关部门,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处的实际经费需求,积极研究探讨解决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收费问题。

  (三)做到程序合法。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办案时限、处理依据、文书格式等要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四)发挥调解作用。用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案件行之有效的方法,也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一贯作法。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争议案件先行依法调解,注意从源头上减少土地权属争议升级的可能性。

  (五)进行巡视指导。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定期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调处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特别要对土地权属争议案件的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进行定期考核,确保调处工作有效进行,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责任编辑:中宾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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