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有关高层建筑的定义目前尚没有统一规定,从理论上讲应按照结构的受力特性来划分,即按水平作用对建筑物的影响程度来划分。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下属的世界高层建筑委员会曾于1972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的伯利恒市召开的国际高层建筑会议上专门讨论了这个问题,提出将9层及9层以上的建筑定义为高层建筑,并建议按建筑的高度将高层建筑分为4类:第一类,9~16层(最高到50 m);第二类,17~25层(最高到75 m);第三类,26~40层(最高到l00 m);第四类,也称超高层建筑,40层以上(高度在100 m以上)。但是,不同的国家或地区根据其具体情况,综合建筑类别、材料品种以及防火要求等因素,还有自己的规定。如美国把高层建筑的起始高度规定为22~25 m或层数在7层以上;日本规定层数为11层,或建筑高度为31 m;德国规定层数为22层(含室内地面);法国规定为住宅高度在50 m以上,其他建筑28 m以上。 在我国,关于高层建筑的界限规定也未完全统一。行业标准《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JGJ3—2002)(以下简称高规)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和高度超过28 m的钢筋混凝土民用建筑属于高层建筑。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1995)规定,10层及10层以上的住宅建筑(包括底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和建筑高度超过24 m的公共建筑为高层建筑。建筑高度指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屋面板板顶的高度,屋顶上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