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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间性保险重复赔偿发一篇论文多少钱
内容摘要:论中间性保险重复赔偿发一篇论文多少钱

  摘要: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在法律地位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合同,享受各自的权利,承担各自的义务。文章发表在《审计与经济研究》上,是保险经济论文发表范文,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中间性保险,重复赔偿,损失补偿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风险转移的一种机制,通过保险可以将众多单位和个人结合起来,将个体对应风险转化为共同对应风险,从而提高了对风险造成损失的承受能力,保险的作用在于,分散风险、分摊损失。

  一、中间性保险的定义及其相关规定

  当前,我国《保险法》以保险标的内容为标准,将保险业务分为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两大类。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其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价值,能用金钱进行客观分析评价,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而不当得利。

  然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又有其特殊性。这类保险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因而理所当然地被归入了人身保险范畴。然而从性质上看,此类保险则属于损害保险,其目的仅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治疗疾病所产生的费用,且此类费用是能用金钱进行计算的,因而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不能因疾病或受伤害治疗而获得不当利益。这就是保险业界通常所说的中间性保险。[1]

  二、中间性保险重复赔偿问题的案例对比

  案例1:2003年,北京一公司员工崔龙在购买了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平安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后,被他人打伤,在要求保险公司赔付时,保险公司以伤人者已经赔偿了医药费为由拒赔。2004年8月22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作出判决:崔龙无权再获赔偿。[2]

  法院的判决理由:涉及医疗费用的保险,即中间性保险,属财产保险性质的保险,应当适用损失补偿原则,由于被保险人的损失已经得到补偿,所以对被保险人而言,既然无损失发生,无损失则不应当赔偿。因而依据保险业在医疗保险理赔中的“常规”,即其他单位和个人(比如医保机构、肇事者、其他保险公司)赔付了之后,保险公司不再赔付,判定保险公司不再赔付。

  三、中间性保险的法理解释与实务冲突

  我国《保险法》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一)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等保险业务;(二)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按此规定,中间性保险属于人身保险范畴。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寿命和身体,人的生命是无价的,不能用金钱来衡量。

  所以人身保险不能像财产保险那样,根据保险事故发生时的实际损失价值来进行赔偿,而只能采取定额给付方式,即只要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就要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而不论被保险人损失金额的多少。这样人身保险合同的给付性就决定了保险人不应限制投保人的投保金额,也决定人身保险可以重复投保,保险人应按不同的保险合同分别给付保险金,不适用损失补偿原则。

  既然中间性保险是指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其性质就属人身保险的性质。《保险法》第六十八条从法理上表明:被保险人可以获得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赔偿。被保险人在享有向其他单位和个人索赔的权利时,仍享有人身保险合同约定的权利,这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

  这两项权利的获得都是由于法定事由依法律和合同而取得。所以依据此规定,保险公司当然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其向被保险人赔偿后并不影响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反之,保险公司也不得因被保险人从第三人处获得损害赔偿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这样,一般的社会医保和商业医保双重享有者就可以获得双重赔付,而若是由第三方引起被保险人生病或住院,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更可以获得多重赔付。

  四、对《保险法》第六十八条的修改建议

  保险法理强调中间性保险可以重复赔偿,而保险实务更倾向于损失补偿原则。对此冲突,有学者认为应从保险客体体现保险利益的角度来分析:如将保险人身体健康权益作为投保客体,那么保险利益便具有人身属性,所花费医疗费用的多少,只能视为对其身体造成伤害程度的轻重,医疗费用可以成为一种象征性的、支付保险金数额的参照,显然不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

  如将被保险人花费的医疗费用作为承保客体看待,那么保险利益即为被保险人获得所花医疗费用的补偿,显然其保险利益与财产险同质,为经济上的可保利益。[4]因此,医疗费用究竟是作为承保客体看待还是作为赔偿客体参照,必然导致对该险种保险利益及补偿原则的适用有着不同的认定结论。

  笔者认为从中间性保险的定义来讲也许更为合适。中间性保险是指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其赔偿的是医疗费用损失,即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事故而致的医疗费用。而医疗费用本身是可以用金钱衡量与计算的,所以应适用于损失补偿原则,即如果保险事故是由第三方责任引起的,保险人既可以在给付了保险金后,要求被保险人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力转交于保险人,也可在第三方进行了赔偿后,又予给付或补足差额,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也应按照一般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下的赔偿方式进行给付。

  经济管理期刊发表须知:《审计与经济研究》是由南京审计学院主办的经济类学术理论期刊,创办于1985年,自1991年在国内外公开发行。《审计与经济研究》原为季刊,1996年起改成双月刊。本刊现为大16开本,112页,单月10日出版,定价8元。邮发代号:28-255。

责任编辑:中宾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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